签1份不就行了吗, 至少原单位是有责任的,是否应该赔偿,如是的话,能赔偿多少?

签1份不就行了吗, 至少原单位是有责任的,是否应该赔偿,如是的话,能赔偿多少?,第1张

现在还搞不清原单位的合同是在我去交涉后才盖章的还是原先就签的。
如果按照所说的此合同有效的话,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假定有2家外贸公司做进出口贸易(甲方-乙方),如果甲方签完合同给了乙方,但甲方没收到乙方应该签的合同。假设甲方收到乙方发给的货物不是原来约定好的劣质货物。乙方说是按照原合同的要求发货给甲方的话,那么甲方要求赔偿,这样的话,这个合同是否有效?该是谁的责任?还是甲方的损失就只能不了了之?
本来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中,特别是试用期时的劳动者,处于明显的劣势,新合同法对于劳动者都赋予了相应的保护。劳动者在没有合同的事后怎么能说是合同是有效的呢?即使是单方面承认,但原单位没有发还合同给劳动者,原先是否签好合同还说不清的话,把责任推给劳动者的话是不公平合理的。要是此合同有效的话,当初为什么要签2份?签1份不就行了吗? 至少原单位是有责任的,是否应该赔偿?如是的话,能赔偿多少?

位律师回复

不是合同效力问题,而是证据问题,当然应该加强对单位不给劳动合同的情况应该进行相应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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