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却碰到的这样的情况,请问我应该怎么办才能维护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找什么机关向他们反应?
我原来在一个杂志社上班 后来不再那里做了 辞职的时候领导也同意了 (只是杂志社有个规定:辞职要在半个月之前提出)我是2008年3月25日当天提辞职出来,经领导同意当天的下午就走了。走的时候领导说发工资的时候会通知我。
直到今天也就是2008年4月15日杂志社的同事通知我说没有你工资了 领导说你没有按照杂志社的规定办事 所以没有工资
首先,我承认我是没有按照杂志社的规定做。但是我觉得我没有错。
因为杂志社即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又没有相应的一些社会保障,这些都是我们应该享我的权利和义务,他们没有给我们办到。而他们的这些行为根据我们国家的2008年一月实施的《劳动法》都是违法的。
再说了,杂志社的所谓辞职要在半个月之前提出这样的规定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它是没有权利不发给我应的的报酬的。
但是,我现在却碰到的这样的情况。
请问我应该怎么办才能维护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找什么机关向他们反应?谢谢!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也可以就你的工资和单位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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