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是发放日我已辞职,(4)截止至辞职日,我剩余的历年补休假合计250个小时,可否计算加班工资?

理由是发放日我已辞职,(4)截止至辞职日,我剩余的历年补休假合计250个小时,可否计算加班工资?,第1张

各位律师好!有些问题很想请教,请提宝贵意见,谢谢!
我是一银行员工,合同期20071210-20081130。我于20080229提交辞职信,信中写明“请在一个月内批准我辞职”字样,但银行于当天就批准了我辞职。由于1、2号是休假日,我于20080303全天办理了交接手续。后来单位要我支付经济补偿金6736元(即1月份的收入),才可领回劳动手册续社保。为了能及时续保,我已支付了其要求的金额。劳动合同中注明:“合同期未满而乙方(本人)依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经济损失不严重且不能明确计算的,甲乙双方约定经济损失额为乙方正常工作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月的上月收入额。”问题如下:
(1)我在辞职信中已注明可在1个月内答复,但银行当天就批复了,我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要赔,是按税前工资还是按税后工资赔?(税前6736元,扣除社保及个人所得税后,税后收入是5011元)
(3)单位在我辞职后,在3月31日计算发放2月份的效益工资时全额扣发了我所得,理由是发放日我已辞职
(4)截止至辞职日,我剩余的历年补休假合计250个小时,可否计算加班工资?还是像银行方面说辞职以后就一笔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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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律师回复

依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可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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