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请问,这条是什么意思,如何上报审批?

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请问,这条是什么意思,如何上报审批?,第1张

我是属于企业方,08年新版的劳动合同法中有一条关于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其中第三种方式,在以往的合同中是没有的。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请问这条是什么意思,如何上报审批?

位律师回复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本案中老李的工作是跑长途运输。对运输公司而言只要确保了老李这样的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而不必遵守标准工时制度的规定。
综上: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尽管不受标准工时制度的规范,但是用人单位亦要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该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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