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如果不用交这5000元违约金的话我工作最后两个月的奖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等是否可以向医院要回?

而如果不用交这5000元违约金的话我工作最后两个月的奖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等是否可以向医院要回?,第1张

    你好,我从2006年7月开始在宁德市医院作为见习医师工作,而与医院的劳动合同则是从06年9月开始生效的。按照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我们要在执业医师的带领下在医疗机构试用一年方可参加执业医师考试,因此我们这一年都算是试用期,到2007年9月要签订正式合同才算转正。
    我是07年7月向医院提出辞职的,医院要求要多上一个月的班,在我多上了一个月的班后要求离职,院方告知我们在进医院时签的合同中有一补充协议,协议中规定我们离职必须支付违约金,第一年为5000元,第二年为10000元以此类推每年递增5000元。根据这份协议,医院要求我支付5000元违约金,否则要算辞公职并抛档。目前我的执业医师证书已经被留在医院。请问医院这么做是否合法?我是否必须交纳这5000元违约金?而如果不用交这5000元违约金的话我工作最后两个月的奖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等是否可以向医院要回谢谢!

位律师回复

依照法律,你的上述主张都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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