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同志试用期期间未达到宾馆该工作岗位的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这可以说是一个理由吗?
我2008年一月三十日进了宾馆做保安,签了三年的合同,从今年一月三十日到2011年一月三十日,单位今天九日十号炒了我(没有做错事的情况下),我还属于试用期吗?他就是以我还是试用期来炒的,不是只有两个月的试用期吗?该同志试用期期间未达到宾馆该工作岗位的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这可以说是一个理由吗?
位律师回复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你的试用期已经结束,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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