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同志试用期期间未达到宾馆该工作岗位的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这可以说是一个理由吗?

该同志试用期期间未达到宾馆该工作岗位的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这可以说是一个理由吗?,第1张

我2008年一月三十日进了宾馆做保安,签了三年的合同,从今年一月三十日到2011年一月三十日,单位今天九日十号炒了我(没有做错事的情况下),我还属于试用期吗?他就是以我还是试用期来炒的,不是只有两个月的试用期吗?该同志试用期期间未达到宾馆该工作岗位的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这可以说是一个理由吗

位律师回复

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你的试用期已经结束,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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