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被A公司解聘),我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现将我的状况说明如下:
我的工作经历如下:
1、A公司: 1994年2月26日 入厂,至2002年8月01日;
2、B公司: 2002年8月01日 受A公司董事长的委派,推荐至A公司 与其他董事合伙的B公司上班。
(B公司: 初期由A公司派人管理,法人代表不同,A公司为大股东之一,我的人事资料直接转入!)
3、于2007月6月15日 A公司将B公司的其它股份全额并购。因工作关系,并于2007年7月26日 再次调回 A公司。(我的人事资料也直接转入!)
因公司认为我不适合公司管理(同时采有条件的方式调岗位,我不接受选择)的原因,A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被A公司解聘),并出具了一分加盖公司印章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为配合新的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 A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3年的劳动合同(按我年资,我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厂方单方面当时认为我的年资不满10年,故要求与我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
我现在有劳动合同未到期,而公司已与我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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