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帮我支招?,第1张

谁来帮我支招
   我在国内第一大饮料企业连续工作了十一年,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本人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12月1日前到期了,到了2008年该企业没有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了,工资也在2008年2月停掉了,自去年9月份从区域经理岗位下调到客户经理职务后,至今该企业对我一直就没有具体的工作安排,一直在家待命,期间向公司老总申请安排工作,只得到建议我自找出路的意见,理由是不能胜任工作,现在公司已经把我抛在一边,没人管我,工资也没有。由于年纪已上了四十岁,生活也成问题了。我辛辛苦苦工作了十一年后却得到了这样的结局,我不知道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利,请法律界各位热心人士帮我指点迷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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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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