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应该是不合理的,应该以书面通知邮寄日期为准,对吗?
律师您好!
我们买的房子合同规定于2007年6月30日交付,由于开发商的种种原因(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未能取得备案表)延期交付,直至2008年2月28日收到收房通知书。
现开发商给我们的赔偿利率是按照5.85%来赔偿,而07年银行调了9次利率,这个赔偿合理么?如果不合理应该以什么利率来赔(合同上写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
还有一点开发商现在的赔偿是按照186天(07年7月1日-08年1月2日(备案表下来的日期),这个应该是不合理的,应该以书面通知邮寄日期为准,对吗?
请给予回复!谢谢!
应以合同约定的正常收房日期延迟的时间计算,除了损失的利率外还可要求其他因延期交付的损失如租房损失。利率按照现行的最新利率计算。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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