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因为个人原因一定要解除合同,如果我也同意解除,可以得到哪些方面的赔偿呢?
我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了十年,是合同工,合同每两年一签,可最后一次签的合同我正在休产假,只签了半年,到08年1月31日到期,领导说要跟我解除合同,但是我哺乳期没过,后面说等哺乳期过后再解除,合同不续签了,剩下这几个月时间工资照发,解除合同后赔偿一个月工资,公司这样做合理吗?我还可以要求哪些赔偿呢?
领导因为个人原因一定要解除合同,如果我也同意解除,可以得到哪些方面的赔偿呢?请明示,谢谢!
不合理。哺乳期工资照发。另外你在单位工作满10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你同意解除,满一年单位支付你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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