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要求补办以往劳保的这种要求是否正确,校方是否可以以上述理由拒绝办理,下一步我该怎么办?
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劳保方面的问题,具体如下:
本人1989年进入某院校食堂工作至今,校方一直未曾为本人办理过任何法定的社会保障,今年借着新劳动法的出台,本人向院方提出要求补办以往的各项社保,但院方以“事业单位在2004年才出台,要求办理劳保”的借口予以拒绝,只愿意提供为我购买社会上的普通保险。
我想请问一下,我所要求补办以往劳保的这种要求是否正确?校方是否可以以上述理由拒绝办理?下一步我该怎么办?在该校工作了近20年,连最起码的保障都没有,心里的确很难受。请您给予我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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