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每月的工资都是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的?
我于2003年8月进入深圳A公司,2004年12月辞职,期间公司并未办理养老保险,2004年12月至2006年7月就职于B公司,B公司只是从2005年10月份才开始办理养老保险,请问:
1、A公司是否应该补发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补发的养老保险年限是否可以计入现有的养老保险年限之内,B公司同理
2、如果可以,A公司是按当时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还是按本人实际工资标准补发,如果A公司是按当时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发是否违法,B公司是否按当时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还是按2005年10月份以后缴费的标准补发(B公司工资是基本工资+奖金,奖金直接发现金,基本工资发银行)
3、因为当时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唯一能证明与AB两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只有银行存折,因为每月的工资都是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的,请问这是否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4、赢的可能性和操作难度有多大
B公司的保险能补缴,A的不可能了。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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