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凭期早就满了,问题一:请问根据合同,押金到底该不该退呢?
我是房东。曾于2006年10月30日与叫ZG的人签订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合同中规定未到一年租赁期,则ZG交纳的1000元租房押金不退。
2007年10月20日,租赁期满前双方决定继续合作。所以我和ZG又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凭续签合同”内容同上次的合同一样,唯一不同的地方就是多了“续签”二字。(注:旧押金单当场撕毁,写了张当天日期的新押金单)。
2008年3月,ZG提出退租,并要求退还2006年10月30日交纳的1000元押金。但我认为新合同是由2007年10月20日算起,未到一年租期,应按照约定不退押金,ZG则认为他是从2006年10月份开始承租的,租凭期早就满了。
问题一:请问根据合同,押金到底该不该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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