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公司迟迟不签合同,又决定于2008年3月21日无故解雇我,请问我该如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但公司迟迟不签合同,又决定于2008年3月21日无故解雇我,请问我该如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第1张

我于2007年12月15日到公司上班,并与公司口头约定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签订3年劳动合同,现在试用期已经过了,但公司迟迟不签合同又决定于2008年3月21日无故解雇我请问我该如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位律师回复

没有合法理由公司是没有权利解雇你的,据此,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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