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由单位劳资人员赔我送交),请问我的原单位是否应该把99
我是烟台某单位职工,有劳动合同,98年下半年因工厂工资发放不及时,和身体方面的因素,离开单位,之后单位给与除名处分,至此停交劳动保险至2002年,(这之间单位没有通知我去拿档案)。2003年我回单位取出档案交劳动服务公司托管(我没有看到档案,是由单位劳资人员赔我送交),请问我的原单位是否应该把99-2002年的劳动保险给我补上。
位律师回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再有,给你的除名处分当时给你送达了吗?如果送了因为仲裁时效(60天)的缘故,可能有点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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