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单位未提前45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的代通知金?
单位于07年12月26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写明要我以自己向公司提出辞职为由,于07年12月31日解除合同,当时我没签。而后,我于08年1月12日按公司要求把所属办公用品交还给单位了。08年2月2日单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我,由于我不同意按照辞职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将按照开除的方式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依照上述情况是否能判断单位已经单方面书面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我是否能够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定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单位按规定支付按工作年限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单位未提前45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的代通知金?
位律师回复如果你没有违反公司制度,公司不应开除你,如果公司在合同未到期前解除劳动关系,应补偿。建议协商不成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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