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08年3月31日到期,并于07年12月26日要我签署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现在我申请劳动仲裁?
我的合同08年3月31日到期,单位在07年12月11日口头与我协商要求我工作到07年12月31日止,同期以办理交接手续为由拒绝支付07年11月、12月工资以及相关费用报销至今,并于07年12月26日要我签署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是由是我 自动辞职,当时我没签,现在我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以未解除合同为由对我要求单位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只是调节,让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以无法律依据不支持我请求的拖欠工资应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位律师回复目前单位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你不能视为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没有按时支付你工资,可以要求支付并要求支付因拖欠工资应付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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