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的这些能符合新劳动法吗?
我是07年6月来到那家公司的,自从我在那家公司工作起一直到现在每天都是12个小时工作,周六周日不休息,节假日可以说根本不休息,每个月只有两天事假,病假要有病历,如事假超过两天的一天按两天扣。
我请了五天事假就扣100元(交现金不交这个月扣两百没有收据)我请这几天还是让我去补交我以前没交的养老保险。
现在是每小时4.5元算,而且到月末没有工资条。
每月的工资都差少只一两百多只五六百还有就是和我在一起的一个朋友刚去4个多月cha了一千多。
在一个就是新合同法前后我们签的合同都不一样,我想问一下我说的这些能符合新劳动法吗?
谢谢你能尽快帮我解决。
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不按时全额开工资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周六周日加班,应该补休或双倍支付工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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