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项目管理实践比较,第1张

中美项目管理实践比较,第2张

由于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与一直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美国,在项目管理实践上存在着很多区别,主要表现在:

  1 业主方面:在中国,大型工程建设主要由各级政府和国营企业进行,当前流行着"假业主"现象。在美国,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一样由联邦和地方政府及上市公司开展。从本质上说,都是靠代理人(agent)来进行工程管理,区别在于,在美国有名符其实的董事会或建设委员会来监督这些代理人。并且有一套较透明,客观,完善的项目目标测量,评估,和监测系统。而中国的"假业主"是被授予权利而缺乏相应的责任。具体来讲就是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和一套客观、透明、科学的业绩测量评价系统。

  另一方面是,很多工程"业主"没有项目管理知识和经验,又不愿意聘请项目管理专家做顾问或者采用像项目管理、设计施工这样的合同形式,害怕大权旁落,这种盲人骑瞎马的方式很难指望能有一个好的项目管理结果。

  2 承包商方面:在美国,总承包商主要是一些大的上市公司或私营公司,它们主要起着项目管理的责任,而具体工作大部分(80%)由分工明确的分承包商来做。美国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平均纯利润只在2%左右,不良的项目管理的公司很快被市场淘汰。在中国,大多数承包商都是国营企业,各种形式的补贴依然存在,这些补贴减弱了追求效率的动力,保护了弱者。

  其次是国内承包商都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缺乏专业分工或者受行业保护,没有形成核心竞争力,没有明确的企业发展方向。

  3 设计院:在西方,设计师事务所与承包商一样大多数是私营的,都是通过招标获得设计项目。由于激烈竞争,技术管理优势和市场声望是它们生存发展的基础,只有不断学习,根据市场的要求,满足业主的希望,很好完成承接的设计工作才能在市场上立足。

  在中国,设计院大多由国家所有,大的设计院通常在某一领域某一地区拥有垄断优势。这种缺乏竞争的环境,只会使它们按部就班,因循守旧,很难有出色的成绩。

  在美国,很多大的工程承包商拥有自己的设计力量,而独立的设计师事务所通过人才流动与施工结合紧密,而在中国,设计院与施工单位通常是相互分离的,而人才也很少流动,设计院在设计过程中缺乏施工经验,而又得不到承包商的意见建议,往往在设计中包含大量的错误,疏忽和模糊。加上国内大型工程非常长的设计周期,设计负责人往往没有机会积累足够的经验来进行高质量高水平的设计。

  4 建筑市场:在美国,尽管有专业领域区别,但总体建筑市场是相当开放的。很少出现条块分割的地方保护主义。而在中国国家拥有业主单位,直属承包商和直属设计院的体制,导致了建筑市场的条块分割,行业,地方保护主义。这种人造的市场权利是绝对不利于市场竞争,不利于项目管理的发展。

  5 合同形式:在美国,业主在建筑市场占据主导地位,根据业主希望要求的变化,美国发展了许多不同的合同形式,如固定价格合同,成本补偿合同,设计施工合同,项目管理合同,保证价格合同等等,业主可以根据对工程项目的需要和自己项目管理的实力选择最合格的合同形式来保证自己项目建设的目的和希望及降低风险。但在中国,绝大多数工程都采用单一的固定价格合同,而不是根据项目特点及自身的要求来发展项目招投标策略。这种僵硬不变的作用,会影响项目目标的达成和业主不必要风险的增加。

  6 合同文件:在美国,业主都根据自己的需要采用和发展自己的合同文件,并根据具体项目,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以明确表述项目建设的目的和要求,对有争议的条款双方讨论协商来达成一致,对工程项目内在的风险加以公平合理分配,对可能的工程索赔加以预防或采用适当的索赔解决机制加以管理。在中国,工程招投标要么采用非常简单的建筑合同文件,要么照搬西方标准的合同文本而不探究所包含合同条款的含义。由于缺乏对具体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掌握,再加上经验不足,很多合同签订时就是一个"不平等条约".

  7 招投标过程:在美国,招投标过程已经非常规范,并对招指标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如bidshop和bidculution进行了仔细的研究。例如在美国公共工程竞争性招标中,设计师根据平均物价指数(means)公布的招标文件中,这样便杜绝了只要知道标的就可以中标的情况,评价过程也事先说明即看总标价又比较分项标价增强了评标客观性,同时对一些过低的标予以淘汰以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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