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退我一个月的押金,请问我能不能全部拿回我2个月的押金8400元?
我于2007年6月9日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为1年,其中6个月为必租期,后3个月如中途提出退租的须提前3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在租住期间我从未拖欠房租水电及管理费。
2008年2月15日我向房东提出退租,并把房租交至3月15日,08年2月22日房东给我开了放行条,我搬出该房,但房东以合同的期限是一年为理由,只退我一个月的押金。
请问我能不能全部拿回我2个月的押金8400元?(因为房东在香港,所以我并没有提出书面的通知,只是电话跟房东说要搬,问房东要不要给他书面通知,房东说不用,但是搬的过程中介的工作人员及小区管理处的工作人员是知道的)
依据你们的合同,承租人依约享有必租期之后的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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