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可提供给我参考,3、对于被公司无故辞退后应支付的补偿金,最长追偿时间是多久?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在2001年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在2006年1月被公司无故辞退,当时不懂法律,不知道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间隔一年多之后,于2007年10月再度回到这家公司工作。(注:公司从未与我签定过劳动合同)
请问:
1、我这种情况的工作年限可否连续计算?
2、关于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方式,有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可提供给我参考?
3、对于被公司无故辞退后应支付的补偿金,最长追偿时间是多久?
因在网上很难找到相同的问题解答,故麻烦贵网律师。不胜感谢!
不能连续计算。仲裁时效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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