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个理解正确吗,这个理解成立吗,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这个理解正确吗,这个理解成立吗,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1张

我女儿2004年被上海市某公立医院聘为合同制护士至今。2008年2月,该医院提前与我女儿等人签订合同。但是合同变为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期为两年。原来是医院为甲方,现在变为上海人才交流中心为甲方,医院成为丙方,我女儿等人为乙方。我女儿由原来的被聘任人,变成了人才交流中心的被派遣劳务人员。我女儿仍然从事原来的工作(重症监护室即ICU室)。这个医院采取的派遣合同显然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规定的。
请问,如果我女儿只要在这个医院工作满十年,事实上存在的劳动雇佣关系,从法理上讲凡是与劳动者有雇用关系,就应该被视为劳动契约关系成立,我这个理解正确吗这个理解成立吗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位律师回复

你的理解不能成立,你们当时应当拒签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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