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1张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2张

1.总则
1.1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以下简称代理报检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工作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第34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2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监管、高效的原则,责任明确,监督有效。
1.3本规范适用于对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单位的监督管理。
1.4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代理报检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所辖地区代理报检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代理报检单位的日常监督工作。
1.5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代理报检单位注册信息的更改,年度审核,代理关系管理及违规处理等。
2.信息更改
2.1代理报检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信息更改手续。
2.2《代理报检单位信息更改申请表》采用统一格式,由检验检疫机构向申请人提供或在有关网站下载。
2.3更改受理
2.3.1代理报检单位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报检员、营业场所、注册资金、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联系人、邮政编码等内容更改的,由所在地直属局受理。
2.3.2所在地直属局可根据情况对代理报检单位提交的更改申请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及时予以更改。
2.4信息更改情况须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2.5更改信息涉及到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所在地直属局应收回原注册登记证书并给予重新颁发新证。
2.6代理报检单位更改信息后,条件不能满足代理报检单位资质要求的,应及时告知企业补充有关材料。补充有关材料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意见,报国家总局司核准后,注销其代理报检资格。
2.7代理报检单位随意更改注册信息,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代理报检单位承担。
3.年度审核
3.1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3.2获得注册登记不满1年的代理报检单位,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
3.3未经直属局同意延迟参加年审的单位,暂停报检资格。
3.4受理与审核
3.4.1所在地直属局于每年3月31日前受理年审申请。
3.4.2《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报告书》采用统一格式,由检验检疫机构向申请人提供或在有关网站下载。
3.4.3各直属局应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报告书》及以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4.3.1《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3.4.3.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3.4.3.3所有报检员的《报检员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3.4.3.4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3.4.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存在文字上的问题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3.4.5直属局负责对年审材料的真实性及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3.4.5.1代理报检单位资质变动的情况。包括注册资金、报检员人数、经营场所及办理检验检疫业务所需的条件等;
3.4.5.2年度代理报检业务及报检差错情况;
3.4.5.3遵守代理报检单位管理规定的情况,如:是否将向检验检疫机构的缴费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是否存在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的情况等;
3.4.5.4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情况 。
3.4.6直属局根据需要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3.4.7直属局根据需要可通过以下方式对代理报检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了解:
3.4.7.1代理报检单位被企业投诉的情况;
3.4.7.2向委托人发放调查表;
3.4.7.3召开委托人座谈会;
3.4.7.4对代理报检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3.4.7.5其它必要方式。
3.5经审核合格的,直属局签发《代理报检单位年审合格通知书》;经审核不合格的,直属局签发《代理报检单位年审不合格通知书》。
3.6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报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由直属局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
3.7年审时发现代理报检单位有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情况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8直属局应当在完成对代理报检单位的年审工作后及时将有关年审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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