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1张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2张

1.总则
1.1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以下简称报检员)注册管理工作,统一工作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第33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2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报检员的注册管理工作;各直属局负责所辖地区报检员注册管理工作;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报检员注册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注册
2.1申请
2.1.1报检员注册应当由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2.1.2《报检员注册申请书》(见附件4-1)采用统一格式,由检验检疫机构向申请人提供或由申请人在相关网站下载。
2.2受理
2.2.1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以下材料进行审查:
2.2.1.1《报检员注册申请书》;
2.2.1.2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2.2.1.3拟任报检员所属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2.2.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文字上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2.2.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检验检疫机构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2.2.4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检验检疫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视情况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3审查与注册
2.3.1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场或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审查并做出注册与否的决定。
2.3.2对准予注册的,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报检员证》。
2.3.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3.3.1《报检员资格证》失效的;
2.3.3.2已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且未办理注销手续的;
2.3.3.3被吊销《报检员证》未满3年的;
2.3.4准予或不准予注册决定的送达和《报检员证》的颁发,应当要求申请人或其指定代理人进行签收。
2.3.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检验检疫机构撤销注册应向申请人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对已发证的,收缴其《报检员证》,无法收缴的,应予以公告。
2.4注册信息变更
2.4.1报检员申请变更个人注册信息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审核《报检员注册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2)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变更。
2.4.2对变更后造成《报检员证》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换发《报检员证》,《报检员证》编号和初次发证日期不变。
2.5注销和重新注册
2.5.1注销
2.5.1.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员所属企业应提交《报检员证注销申请表》(见附件4-3)和《报检员证》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检验检疫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并出具《报检员证注销证明》(见附件4-4)。
2.5.1.1.1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的;
2.5.1.1.2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
2.5.1.1.3企业解聘报检员的;
2.5.1.1.4报检员调往其它企业的;
2.5.1.2报检员调往其它企业、原所属企业未能提出注销申请的,可由报检员直接提交《报检员证注销申请表》和与原所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件(如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决定书、法院的判决书)或调入企业声明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文件等办理注销手续。
2.5.2重新注册
2.5.2.1报检员调往其它企业申请重新注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审核2.2.1所列申请材料和《报检员证注销证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重新注册,换发《报检员证》。
2.5.2.2报检员调往本地企业的,《报检员证》编号和初次发证日期不变。
2.5.2.3报检员调往异地企业的,《报检员证》重新编号,初次发证日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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