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报检员资格考试辅导讲义(四十四)
第二节 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的卫生检疫
一、出入境船舶
(一)入境卫生检疫申报
1、申 报:
a、入境船舶在抵达口岸24小时前,向入境口岸申报。(不足24小时,驶离上一口岸即申报)
b、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亡原因不明的,及时报告入境口岸。
c、入境时至检疫毕发放证书止,这段时间必须悬挂检疫信号:
白天信号旗:Q旗,本船没染疫;QQ有染疫或染疫嫌疑,请即刻施检
夜间信号灯:红灯三盏,无染疫;红红白红四盏,表示有染疫或染疫嫌疑,请即刻施检
2、单 据:
a、《航海健康申报书》
b、《除鼠 / 免于除鼠证书》
c、《食品、饮用水、压舱水清单》
d、《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e、《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
3、检疫地点:
锚地或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地点。
4、检疫方式:
a、锚地检疫: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有检疫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或有人因意外死亡而死因不明的;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除鼠或免于除鼠证书》失效的;装载或动物的;没有申报下述三种检疫的。
b、随航检疫:旅游创、军事船、要人访问乘船等特殊船舶,遇有特殊情况如有病人需要救治、特殊物资急需装卸、船舶急需抢修等,可申请。
c、靠泊检疫:未持我签发有效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无应实施锚地检疫所列情况,或因天气、潮水等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可申请。
d、电子检疫:持我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无应实施锚地检疫所列情况的船舶,可申请。
特别要求:抵港前24小时,必须持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由船舶公司或船代向港口或锚
地检验机构机构以电报形式报告。
5、检验检疫:
无染疫,出具《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否则卫生处理,完毕出具《船舶入境检疫证》。
(二)出境卫生检疫申报
最后出境港,离境前4小时内,申报检疫。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
二、 出入境航空器
(一)入境飞机检疫申报:
1、来自非疫区,且在飞行中未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并死因不明的,可由地面航空战以电讯方式申报检疫。
可以载有病人或途中有人生病或死亡;但须申报疾病名称、症状、人数或死因。
2、否则,由入境空港地面站申请检疫检疫。然后视情登机检疫并作卫生处理;此前不得擅自上下人。
来自黄热疫区的,必须出示“灭蚊证书”。
(二)飞机出境检疫:略,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
三、出入境列车、其他车辆的检疫申报:略,检疫完毕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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