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责任划分,我们监护人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呢?
84岁的奶奶一人在公共场所耍,被电动车不小心挂跌倒,造成股骨颈骨折。老奶奶患有白内障,耳朵微聋。
请问我们监护人有没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如果按照责任划分,我们监护人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呢?
在我国监护只针对两种人,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两类人也就是民法上所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因为年纪幼小或精神失常,不具备保护自己的能力,所以需要设置监护人代理他们进行民事活动,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这才是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所在.而对于老人,只要不是精神失常的老人,他只是因为身体的衰老而没有养活自己的能力,与之相应的,民法为其设立的制度就是赡养制度,而不是监护制度.尽管身体老了,可老人的心智只有比年轻人更健全,他不需要别人的监护.所以不存在监护人监管不力的说法。应根据交通责任认定由肇事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答复满意,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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