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考试大纲第二章(三)
第二章 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
*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先放行后进行检验检疫,即: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货物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代理人需在检验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联系对货物的检验检疫。
入境货物报检方式
进境一般报检:
进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入境货物单”,并对货物进行报检,对进境一般报检业务而言,签发“入境货物单”和对货物的检验检疫都是由口岸检疫机构完成。
进境流向报检
进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在卸货口岸检验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单”并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后再由目的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异地施检报检
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货物的货主或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异地施检报检时应提供口岸签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入境货物报检的地点和时限
1、单证中规定检疫地点的按规定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货物、容易腐烂变质的、废旧的货物、在卸货时发现破损或残缺的货物必须在口岸检疫机构检验;
3、开箱后难以恢复或需要调试检验的设备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
4、其他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到达地检验机构报检;
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应在入境前30天报检;
输入其他的动物,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需要注意的几点:
提单/运单号:有两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
到货日期:进口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
卸货日期:货物在口岸的卸货日期;
经停口岸:货物在运输中曾经停靠的外国口岸;
标记及号码:若没有标记则填
报检单不得涂改。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
报检前审批
首先,在订立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准许入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外贸合同。
其次,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输入国家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等,还需持特许审批单检验。
输入动物产品进行加工的货主或者代理人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查考核其用于生产、加工、存放的场地,符合规定防疫条件的发给注册登记证,并应向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报检程序
货主或代理人在货物入境前报检,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对运输工具、外包装、污染场地进行消毒处理并签发入境货物单,将货物运往指定存放地点,该批货物未经检验检疫,不得加工、使用、销售。
报检地点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检疫审批单规定地点向检疫机构报检,对地点的规定一般原则为: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行检疫。
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在口岸检疫外,其他都在指运地检疫机构检疫。
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
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需按检疫要求出具下列单证:
1. 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2. 入境动物、动物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分批进口的,还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进行核销。
3. 外贸合同、发票、箱单、海运提单/空运单、产地证等;
4. 输入活动物的应提供隔离场审批证明;
5. 输入动物产品的应提供加工厂注册登记证书;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报检时还需提供由外经贸签发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进境的肉鸡产品,需提供外经贸或省级外资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复印件;
7.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提供外经贸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8.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十五国)的检疫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声明。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
种子、苗木
检疫审批
植物种子、种苗,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入境后需隔离检疫的,还要向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带介质土的还需办理特许审批。
报检提供的单证 :
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提单;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输出国家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 需调往目的地检疫的,还需提供目的地检疫机构出具的“准许调入函”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的货物,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的证明。
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
茄科蔬菜主要有番茄、辣椒、茄子等。
检疫审批
进口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需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报检程序
持有关资料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签发“入境货物单”:
报检单证
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
合同、发票、提单;
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
输出国官方检疫证书、产地证等;
粮食和饲料
报检范围
“粮食”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籽实及其加工产品;“饲料”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
检疫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在签定合同前有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检疫审批手。
报检程序及提供的单证
在粮食和饲料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合同、信用证、输出国家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发票、提单、产地证。
其他植物产品
干辣椒需办理检疫审批。
木质包装的报检
木质包装材料不包括胶合板、纤维板等人造板材。
报检程序
对来自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货物和入境货物的木质包装,在入境口岸清关的,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单”向口岸海关办理手续,转关的凭指运地检疫机构的入境货物单办理。
报检提供的单据
1. 美国、日本的货物,按有关规定向检疫机构提交以下证明:
* 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 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品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 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声明”
2. 韩国的货物,应避免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
* 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需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有效方法,并由韩国官方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 使用非针叶木包装的或无木质包装的,出口商出具“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或“无木质包装声明”
3. 欧盟的货物,提供下列证书:
* 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出具官方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 无木质包装的,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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