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应如何应诉此案,我觉得受害女士应起诉王某赔偿,请问我必须赔偿该女士吗,我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于05年10月至08年10月将一门脸房出租给赵某经营(有租期为三年的租赁合同),其间赵某经营不善,于07年5月未经本人同意私自将我的门脸房转让给王某经营,现居住区一女士将本人告到法院,说07年5月一天晚上在我的门脸房门口散步时,我的门脸房玻璃门突然倒下,将其腿砸伤,要求本人赔偿其住院费2000元、赔护费、误工费、奖金、交通费等等,还要求赔偿10000元精神抚慰费,共计25600元,起诉状时间是07年7月(我也是此时才知道此事以及赵某私下转让门脸房之事的),立案时间是08年2月26日,法院发来传票,要求我于3月24日去法院应诉。现我怀孕在身,预产期是今年3月15—20日,为此事几个月来我的压力特别大,不知应如何应诉此案,我觉得受害女士应起诉王某赔偿,请问我必须赔偿该女士吗?我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位律师回复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你是房屋产权人应陪、赔偿。但事后可以查明原因如果是承租人造成的,你可以想赵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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