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层层考核才得以上班,现在在定招聘工时却指明要享有系数人员和工龄13年以上才可以,这样合法吗?
我们从98年应当时这个单位招聘入局从事同一工作岗位至今,以前没有给我们签过合同,前几天忽然被通知要求我们与别县的一家劳务公司签劳务合同,这份合同里没有他们公司的所谓章程,也没有指明我们以后该服务的单位,享有的福利,而且我们当时入局时是向社会统一招聘的,经过层层考核才得以上班,现在在定招聘工时却指明要享有系数人员和工龄13年以上才可以,这样合法吗
位律师回复劳动合同中无需约定公司章程,但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是必须约定的。至于福利待遇不是必要条款,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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