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该给我补偿多少,按2008年新劳动法如何计算?
律师您好:我1989年参加的工作,单位由事业改为企业,签的是长期劳动合同。现在我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该给我补偿多少?按2008年新劳动法如何计算?劳您回复 谢谢!
位律师回复应当按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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