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我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解作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赔偿我一个月的工资?
2006年12月,云南一家茶业公司在广州设立了全国营销中心,管理全国市场开发。公司总部是在昆明。从营销中心成立开始,我就一直在那里从事行政工作,也是在广州招聘进入这家公司的。为了应对工商检查,公司以广州办事处的名义进行了注册。但公司一直不与我们签定劳动合同。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公司也不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请问:
1、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劳动法是2008年1月出台的,而公司与我的劳动关系已经超过一年了,能否按照八十二条规定,2008年1月和2月份,公司是否应该向我支付二倍的工资?
2、我原来的工作地点一直在广州,年后公司把营销中心撤回昆明总部办公,要求我回云南,原有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我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解作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赔偿我一个月的工资?
3、因公司总部设在昆明,
未签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并且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要求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欲投诉、申诉、申请劳动仲裁等,均可在广州进行。欢迎来电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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