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若应该企业补偿,我该采取何种方式获取补偿?
我1995年参加工作一直在该企业至现在。国家是1997年4月份有的医保,我所在的企业是2003年1月份给职工办的大病统筹。2007年11月份厂子停产,我由原先的设备管理部门调到了车间,每月最多上14天的班,发200元左右的工资,连最低的生活保障都没达到。我重新找了个单位并承诺接受关系,但需要补交以前的医保。请问:
1)我由于原企业连最低生活保障解决不了而辞职,原企该不该给予我补偿?
2)自1997年4月份至2002年12月份的医保该由企业和我共同来承担还是由我个人全部承担?
3)若应该企业补偿,我该采取何种方式获取补偿?
1、补偿、
2、企业和你共同承担
3、为你补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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