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骑自行车的人的死亡,交警认定我公司付70%责任,死者付30%的责任,这样的认定不知道是否正确?

造成骑自行车的人的死亡,交警认定我公司付70%责任,死者付30%的责任,这样的认定不知道是否正确?,第1张

    我公司司机在106主路最内侧车道内由南向北正常行使,与同方向一位骑自行车的人相撞,造成骑自行车的人的死亡交警认定我公司付70%责任死者付30%的责任,这样的认定不知道是否正确。 
    106国道霸州段分主副两条道路,骑自行车的人本应该在副路上行使,却为抄近道,违反交通法规,非法在主路上最内侧超车道行使,当时正当傍晚,视线不清,造成此次交通事故,本着保护弱者原则,我公司车辆就算多付责任也应该责任5/5分,或6/4分,也不应该是7/3分 
    求助那位高人给指点谜经,万分感谢 

位律师回复


1、对责任事故的认定不服的,可提出异议;
2、如果起诉到法院的话,对此责任事故的认定发表不同意见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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