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院判决解散并说股东(占23股权以上)解散无效,08年2月13日上诉期满,以那个决定为准?

3、法院判决解散并说股东(占23股权以上)解散无效,08年2月13日上诉期满,以那个决定为准?,第1张

公司解散顺序为:1、06年2月1日2/3股权做出的决议:决议公司解散并在06年2-10登报公告。2、08年1月10日工商局公告吊销。3、法院判决解散并说股东(占2/3股权以上)解散无效,08年2月13日上诉期满以那个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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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15日内组成清算组,如果不能解决,可提请法院进行指定。清算组确定后所做的清算决定是决定性的,股东必须服从公告45日内,进行债权登记的,按程序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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