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我认为不合理不签合同,单位有权利辞退我吗,要是辞退的话,这11年的经济补偿都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我自97年一直在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干临时工,什么保险也没有。如果现在单位要与我们签定劳动合同,以前所签下的保险单位是否应该给我补交或有经济补偿?可到那时单位会以各种理由给我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律上讲不违反劳动法)可与哪些正式工工资福利待遇也会是相差很多。这也违背了劳动法的同工同酬。两者存在矛盾吗?可是我认为不合理不签合同,单位有权利辞退我吗?要是辞退的话,这11年的经济补偿都包括哪些内容?请老师给我个详细的解答!
问题太多,事实讲的也不是很清楚,建议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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