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政府按照当时出售价格收回该房屋,合理吗,同时还声称该房为临时建筑房,我们应该怎么做?

如果政府按照当时出售价格收回该房屋,合理吗,同时还声称该房为临时建筑房,我们应该怎么做?,第1张

村集体土地上综合市场房屋拆迁咨询:天津津南某镇综合市场房屋拆迁,此房由村委会于1996年出售于当地村民,并签有购房协议。现在当地房屋政府要拆迁收回该房屋,并按照原价收回,同时加有部分拆迁补偿。请问,如果政府按照当时出售价格收回该房屋合理吗同时还声称该房为临时建筑房,我们应该怎么做?

位律师回复

《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5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比例由市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交纳比例。”(注:目前的比例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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