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重点内容:报检员
报检员
(一)、《报检员资格证》
《报检员资格证》是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考试后对合格者颁发的证书。
(二)、报检员注册
1、只有获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方可申请报检员的注册。
2、报检员注册应当由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的企业向登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三)报检员管理
1、《报检员证》不得转借、涂改。
2、一个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3、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的管理实施差错登记制度。(新增的内容)
4、《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之日前30日,报检员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同时提交延期申请。
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日常报检工作记录对报检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经审核不合格的,报检员应当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报检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未申请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且未通过培训考试的,不予延长其《报检员证》有效期;
5、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在7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员所属企业应收回其《报检员证》,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1)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
(2)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
(3)企业解聘报检员的
7、自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可以在注册地以外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本单位的报检业务,并接受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管理。
8、被取消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的情形,大家参加教材P21第1—4行的内容。
被取消报检员资格的,3年内不允许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四)报检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 报检员的权利
(1)对于进境货物,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如果由于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报检员有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对于出境货物,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交纳检验检疫费后,有权要求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而耽误装船结汇,报检员有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报检员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时,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原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
(4)报检员如有正当理由需撤销报检时,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撤检手续。
(5)报检员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单据和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保密。
(6)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报检员有权依法提出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报检员的义务和责任
(1)报检员负责本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报检申请事宜,办理业务时,出示《报检员证》,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无证报检业务。
(2)报检员有义务向本企业的领导传达并解释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及管理办法。
(3)报检员须依法按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履行登记或报检所必须的程序和手续,做到报检的期限和地点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规定,申请证单填写正确、详细,随附证单齐全,协助所属企业完整保存报检资料等业务档案。
(4)报检员有义务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进行抽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例如必要的工作场所、辅助劳动力以及交通工具等。配合检验检疫机构为实施检验检疫而进行的现场验(查)货、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负责传达和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和其他有关要求。
(5)报检员有义务对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漏发致使货证不符。对入境的法检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
(6)报检员申请检验、检疫、鉴定工作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7)报检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或变造检验检疫证(单)。
(8)对进境检疫物的报检必须做到:按需办理检疫审批,配合检疫进程,提供隔离场所,了解检疫结果,适时做好除害处理,对不合格货物按检疫要求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退运、销毁等处理。
(9)对出境检疫物的报检必须做到: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掌握输人国家(地区)必要的检疫规定等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自检,提供有关产地检验资料,帮助检验检疫机构掌握产地疫情,了解检疫结果,领取证书。
(10)对入境不合格的货物,应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情况,以便整理材料、证据对外索赔。对出境货物要搜集对方对货物的反映(尤其是有异议的货物),以便总结经验或及时采取对策,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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