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问题解答
(一)哪些情况下,申请单位须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答:获得许可后,申请单位因单位名称改变、拟进境(过境)检疫物的品种改变、改变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改变进境口岸、结关地或者运输路线、拟过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更换包装、改变输入国家等原因要求进行《许可证》变更的,需按《许可证》申办程序,重新申报,并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及变更事项,与许可证原件一并交直属检验检疫局。
(二)哪些情况下,已签发的《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答:1. 超过有效期限;2.因突发疫情和公共安全卫生事件,国家发布公告禁止进口;3.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已全部核销完毕。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自动失效、废止。
如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也可以终止已签发的《许可证》的使用。
(三)哪类《许可证》不得分批核销使用?
答:大宗粮谷、活动物(除食用水生动物)和过境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许可证》一次性使用有效,不得分批核销。
(四)申请表应向哪个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
答:进境粮谷、粮谷类饲料、大豆、木薯、烟草、栽培介质、皮、毛、骨、蹄、角以及须办理特许审批的产品,向目的地直属局提交申请。
活动物(直接食用的水生动物除外),向结关地直属局提交申请。
其余产品,向结关地直属局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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