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来讲 卖家所说的理由成立么,我是否有退换货的权利?

从法律上来讲 卖家所说的理由成立么,我是否有退换货的权利?,第1张

2月14日在淘宝买了块西铁成手表但实际收到的货品为57A(实际要买65A) 但是57A与65A的外型一模一样 发票开具的型号也为57A 我当时提出疑问 卖家解释为西铁成手表涨价 型号与网站有所不同 
由于买家是弱示群体 根据卖家所说而且手表外形状一模一样 买家根本分辨不清楚事实真相 后经售后已经西铁成北京客服确认 57A的材质为玻璃镜面65A的材质为蓝宝石玻璃镜面 于是于卖家进行沟通换货退货事宜 但卖家拒绝
卖家理由为我方给客户开据票据,及货品在交付给客户手上的时候都是有正规吊牌的,上面明确显示此货品为AP1015-57A,客户说这个手表也可以。验货为真货后,将付款给我方。当时我方明确跟客户说明两款表的不同之处,差在何处,也跟客户说明后。客户才提货走人的。然后。我方一再说。如果不喜欢此款手表的情况下,请三天内保持原样,拿回我公司,我们将无条件退款。
但现在 卖家说此表有认为划伤故意拖延不给退换。
请问律师 从法律上来讲 卖家所说的理由成立么?我是否有退换货的权利

位律师回复

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
㈠、婚前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房屋的一方所有;  
㈡、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㈢、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父母出资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㈣、婚前以一方名义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 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②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③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④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照-③的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㈤、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1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的另行诉讼是的没有取得使用资格的人在某种意义上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
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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