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单位领导提出这样的要求吗?
我有一个亲戚,经县人事劳动局劳动就业办公室下文,自1995年6月起成为电力公司招聘的一名长期临时合同工,至今已连续14年在该公司基层站、所工作,岗位工种是收费员、运行员。自2003年1月起每年均与该公司所属的下属公司签订一次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今已连续签了5次这样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一直不是单位正式员工。曾经和她一样身份的几个人通过关系在几年前都转正了。)我亲戚自参加工作以来,在公司爱岗敬业,遵章守纪,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尊敬领导,团结同志,得到了大家的肯定。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条款,其中第二章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之有关规定,我亲戚可否是符合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现在,我亲戚准备向县电力公司提出与之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这样做吗?还是只能向该公司所属的下属公司提出这个要求?
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就是等同于转正成为了公司的正式员工?
可以向单位领导提出这样的要求吗?
可以,现在都是合同制用工管理了,没有所谓的正式职工这一说法了。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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