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按照旧劳动合同法还是新劳动合同法执行呢,我现在辞职,还要支付支付违约金吗?
我是2007年应届毕业生,毕业时和一家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合同是三年期,当时没有选择,所有的应届毕业生都是三年期的。现在我一共工作了7个半月了,我想辞职。
公司的合同是格式合同,是我只能签名的那种,合同上的违约金规定是年总收入的40%,还规定了应届毕业生招聘培训费用是3000元,可是再我工作期间我没有接受过公司的培训。
我现在想问的是:1。新劳动合同法不是说可以不交违约金吗,我不交违约金能辞职吗?
2。请把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帮助解释下,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按照旧劳动合同法还是新劳动合同法执行呢?我现在辞职,还要支付支付违约金吗?谢谢
你如果没有接收培训就不应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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