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串讲笔记十七
304、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无偿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
305、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
(2)继承权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
(3)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306、继承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奴隶社会的继承制度
(二)封建社会的继承制度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继承制度
(四)我国继承制度的发展概况
307、我国继承制度的本质: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是与我国社会发展善相适应的,具体体现在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的主体广泛,客体丰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遗嘱优先适用等方面。
308、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二)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三)养老育幼,扶助残疾人的原则
(四)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309、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时的个人合法财产。
310、遗产的法律特征:
(1)遗产具有惟财产性。
(2)遗产的存续时间具有短暂性。
(3)遗产具有个人所有性。
(4)遗产具有合法性。
(5)遗产具有双重性
311、遗产的范围: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312、认定遗产的几个有关问题:
(一)应区分遗产和共有财产。
(1)注意区分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
(2)注意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
(3)注意区分遗产与合伙财产。
(二)承包与继承的问题。
(三)复员、转业军人的有关费用问题。
(四)因工伤残职工、残废军人的抚恤费问题。
(五)被继承人生前为他人设定的财产利益。
313、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
314、法定继承有如下法律特征:
(1)继承人的范围法定;
(2)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法定;
(3)遗产分配原则法定。
315、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1)被继承人生前未用遗嘱处分其遗产,亦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2)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嘱指定的受遗赠人放弃接受遗赠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5)遗嘱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16、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
(1)配偶
(2)子女(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3)分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317、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18、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
(1)一般均等原则,又称为平均分配原则
(2)照顾原则
(3)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4)协商原则
319、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佥有效的遗嘱,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320、遗嘱继承的特征:
(1)遗嘱继承的发生,须有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的出现,二者缺一不可。
(2)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但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
(3)遗产的分配由遗嘱人决定,不受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原则的限制。
321、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是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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