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香油检验检疫工作规程

出口香油检验检疫工作规程,第1张

出口香油检验检疫工作规程,第2张

出口香油检验检疫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出口香油的抽样,包装标识检验、重量检验、感官检验及品质、药残等项目的检验。
  二、引用标准
  GB8233-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香油
  ZB X 04007-04021—86
  ZB B 66001-66002—86出口香油检验方法
  三、检验流程:
  1、接单、审核
  2、CIQ网上接单,同时接受客户报验的报验单及全套资料。
  3、报验资料审核:
  A、合同/信用证审核:主要内容应包括品名、数重量、货值、品质条款及包装要求等;
  B、食品包装容器合格单、厂检合格单、装箱单、发票等。
  4、确定检验检疫依据、检验项目及限量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规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订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合同约定高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检验项目及限量。
  5、现场检验:检验检疫人员根据操作规程进行现场检验检疫,填写现场记录。现场检验包括数量、重量、包装、标签、标识。查看包装是否完好,标识是否符合要求。查看批次是否与实际相符。
  6、现场按标准要求抽取具有代表性样品并进行感官检验。需做微生物项目的要无菌扦样。
  抽样数量按ZB X 04007-04021—86 、ZB B 66001-66002—86标准,以不超过25吨为一个取样单位。
  100桶以下,抽取10%,但不得少于5桶。
  100—500桶,以100桶抽10桶为基数,增加部分抽取6%。
  501—1000桶,以500桶抽34桶为基数,增加部分抽取4%。
  1001—5000桶,以1000桶抽54桶为基数,增加部分抽取2%。5000桶以上,以5000桶抽134桶为基数,增加部分抽取1%。
  每桶抽取样品约150克,每批扦取样品的数量应不少于1000克。
  7、送检:按要求填写《检验检疫联系单》一式两份,送技术中心进行理化检验和安全卫生项目检验。送检人接单人双方签字,留一份备查。
项 目
限 量
备 注

水分及挥发物,%
≤0.20
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不得检出,对硫磷≤0.1ppm。

作为抽检指标执行。

杂质,%
≤0.20

酸价,mgKOH/g
≤5.0

黄曲霉毒素,ppb
≤10

  8、证稿拟制: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报告单》的数据,对照标准确定产品是否合格。合格产品应立即拟制证稿提交检务。不合格产品应向主管处长汇报。
  9、证稿复核:由科长对证稿所有的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后再签字。
  10、登记:建立台帐,每批货物需要在台帐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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