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小型气体容器报检指南

出境小型气体容器报检指南,第1张

出境小型气体容器报检指南,第2张

出境小型气体容器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实施检验和管理。
  一、报检范围
  实施检验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指充灌有易燃气体的气体充灌容器,容量不超过1000cm3,工作压力大于0.1Mpa(100kPa)的气体喷雾器及其他充灌有气体的容器。
  二、报检范围
  (一)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构考核合格并获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或取得出口商品质量体系(ISO9000)合格证书的生产厂方可从事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生产。
  (二)已获准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生产企业在对本企业产品检验合格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包装检验。
  (三)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规程》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进行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一)报检时填写《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
  (二)须提供小型气体容器产品标准、性能试验报告和包装件厂检合格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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