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货物鉴定业务指南,第1张

入境货物鉴定业务指南,第2张

鉴定业务

  一、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一)报检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国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外商独资企业的外商财产除外)。
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内容包括外商投资财产的品种、质量、数量、价值和损失鉴定。品种、质量、数量鉴定是对外商投资财产的品名、型号、质量、数量、规格、商标、新旧程度及出厂日期、制造国别、厂家等进行鉴定。价值鉴定是对外商投资财产的现时价值进行鉴定。损失鉴定是对外商投资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的原因、程度、以及清理费用和残余价值的鉴定。
  (二)报检要求
  报检人应向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其有关单据符合要求后受理其报检申请,并予以签发《入境货物单》供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手续。货物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办理具体检验鉴定手续。货物后转运异地的,应及时与最终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办理检验鉴定手续。检验检疫机构对鉴定完毕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证书》,供企业到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相关外贸单据。首次办理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公司章程、进口财产明细表。若投资物涉及废、旧物品及许可证管理的物品则应取得相应证明文件。
  二、残损鉴定
  (一)鉴定范围
  进口商品发现货损货差、错发货等情况时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鉴定,检验检疫机构凭进口商品的发货人、收货人、保险人、承运人的申请和国内外仲裁、司法、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舱口检视、载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验残等进口商品残损鉴定工作,以确定货损原因、货损程度、货损金额及商品的贬值各方或加工整理的费用等。
  (二)申请鉴定的时间和地点
  卸货时发现包装或外表残的进口商品,应在船方发出残损通知后或最迟在提货前申请鉴定。需要登轮了解受损情况,确定受损范围和判定致损原因的,应在卸货前申请鉴定。对易腐、易变、易扩大损失的残损商品,发现残损商品立即申请鉴定。需申请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残损商品,应在案索期满20天前申请鉴定。卸货时发现包装或外表残损的进口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申请当地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包装完整或有隐蔽性缺陷的残损商品,可向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鉴定。
  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后出具残损证书,进口商品可依此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当换货、补发货进口时,进口商品可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鉴定证书和《入境货物通知单》申请免交换补货的进口关税。
  三、申请鉴定应提供的单据
  (一)申请舱口检视、载损鉴定和监视卸载的,应提供舱单、积载图、航海日志及海事声明等;
  (二)申请海损鉴定的,应提供舱单、积载图、提单、海事报告、事故报告等;
  (三)申请验残的,应提供合同、提单、发票、装箱单、理货残损单、说明书、重量明细单、品质证书等。
  另外,报检人还应提供货损情况说明,已与外商签署退换货赔偿协议的应附赔偿协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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