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植物检疫的原则要求

出境植物检疫的原则要求,第1张

出境植物检疫的原则要求,第2张

1. 适用范围
  (1)贸易性的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商品);
  (2)作为展出、援助、交换、赠送等的非贸易性的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非商品);
  (3)进口国家(或地区)有植物检疫要求的出境植物产品;
  (4)以上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2. 掌握并分析出境检疫物的产地疫情分布,确定检疫处理决策。
  3. 出境检疫物的检疫依据
  (1)输往与我国有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按我国所承担的检疫义务,据其有关条款实施检疫。
  (2)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的植物检疫条款,除按条款要求作针对性检疫外,并要遵守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有关检疫规定(PQIR)。
  (3)如合同或信用证未订明具体的检疫条款,应参照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单和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单等有关规定(PQIR)实施检疫。
  (4)中国的有关出境植物检疫规定。
  5. 出境检疫物的出证、放行。经检疫检验合格,对出境检疫物可以出证,放行出境。
  6. 出境检疫物的检疫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出境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管理制度。
  (1)对生产、加工、存放出境检疫物的场所实施注册、登记管理。
  (2)对经检疫合格的出境检疫物在出境口岸实行监督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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