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植物检疫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据下列内容实施检疫: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进境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
2.我国政府与一些国家政府间签订的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双边协定中规定的、签约双方防止通过植物或植物产品的出口而传入对方的危险性病虫害名单。在双边协定中,这类危险性病虫害名单一般被称作“检疫性病、虫、杂草”或“植物检疫病虫害”等。
3.在进口贸易合同中及入境种苗检疫审批单中所规定的不得带有的植物病虫害名单,连同出口贸易合同中所规定的病虫害都是在具体工作中需实施检疫的。
4.中国的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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