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证实,可处以经济处罚,扣除当月标准工资的20%……请问这些规定是否都合法?

经调查证实,可处以经济处罚,扣除当月标准工资的20%……请问这些规定是否都合法?,第1张

2008年新的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后,公司跟我们重新签了劳动合同。但是这份合同签定的过程是这样的:员工被一个个的叫进经理办公室,经理会在一份摊开的合同上面指给你要在哪个地方签名,签完名之后员工立即被喝令走出办公室,如果不签就要卷东西走人。也就是说签订这份合同的时候,我们这些员工其实是不知道合同内容的,我们是被强制签订合同的。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还有这份是我们公司的辞职规定:
1、员工申请辞工必须提前一个月为通知期,期满方可批准离厂。
2、提交辞职书后,一律不准请假包括加班时间不得缺席,如有缺席离假日期将会自动推迟。缺席一次推迟2天,缺席两次推迟4天,缺席三次推迟8天,缺席四次推迟15天,缺席五次推迟1个月。
3、如未到期提早离厂,不论任何理由,将按例补偿给厂方:即辞即离厂,需补偿相等一个月的工资;提交辞工书后上班不足一个月提早离厂,将按不足之天数工资补偿厂方。
4、辞职期内,无理取闹、恶意惹事、消极怠工等,经调查证实可处以经济处罚,扣除当月标准工资的20%……
请问这些规定是否都合法?

位律师回复


1、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2、部分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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