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还有,我签的这种临时劳动协议应该受法律保护吧,如果我想要回加班费,应该如何解决?
我跟一家公司签定了为期半年的临时劳动协议,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试用期合同1200元/月。
然后我1月份到了这家公司,从1月2日正式工作,1月3日就出差去广西工作了1个月,在出差这段时间不但平均每天加班2个小时左右,而且没有休息日(试用合同写明每周不超过5天,每天8小时,也就是说双休)。我们直到2月2日才回到天津。
回到天津后经理提出不想再继续用我,我也接受了她的意见。现在经理只付了1200元说是1月份工资,但加班却只字不提。我问她怎么回事,她说因为这次出差是实报实销,(她确实负责了我的食宿问题)所以就没有加班费。
我觉得不合理,因为实报实销和加班是两个概念。我出差属于上班,超出了工作时间应该算加班啊!而且加班要的是加班费,又不是要报销的费用,她把实报实销和加班费的概念混淆起来搪塞我,我觉得非常不合法。
请相关法律工作者给予解答,谢谢!还有,我签的这种临时劳动协议应该受法律保护吧?如果我想要回加班费,应该如何解决?
1、这种临时劳动协议应该受法律保护;
2、请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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