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受托方而言,受托加工物资和受托代销商品是否要填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
在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应在按表外科目专设的“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加以登记。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借记“受托加工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须考虑对应账户问题。该备查簿只作为日后存查的备考。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其中的账户记录不计入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
而对于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代销商品时,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可以按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这笔分录可做可不做,有些企业为了加强存货的管理,做了这笔分录,并且期末在计算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的金额时,“+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款”,由于它们的金额相等,并不影响存货项目的金额。另外,受托代销商品不是企业的一项资产,不符合资产定义,所以不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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